时间:2019-05-0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何楠楠 - 小 + 大
法讯网撰稿人 何楠楠 意义 本案系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泗县首例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犯罪的同时,要求破坏者修复土地,推动司法办案与资源保护并行,为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回顾:毁坏基本农田 在未经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自2012年7月开始,蒋某某在泗县大杨乡租赁的基本农田上建石料厂,后经国土局责令还田,蒋某某对部分农用地进行复垦,其余的农用地仅用含碎石较多的外运生土覆盖硬化地面,并未达到复垦种植条件。 2018年4月16日,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鉴定,蒋某某的石料厂共占用基本农田9.864亩,且这9.864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依法公告:履行诉前公告,保障程序正义 2018年11月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蒋某某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我院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其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泗县检察院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复垦等相应民事责任。 隔日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已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上述土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且须经验收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