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标准 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适用于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 单位:元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三、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应在2019年5月5日至25日之间,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申报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四、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图片链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如经办人姓名和手机号信息已有变动(指与社保单位登记时的信息不符),可凭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办理经办人和手机号码变更手续。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市社保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事项另行发布。 (二)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