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社会 > 文章 当前位置: 社会 > 文章

中建华府小区一只宠物狗被砸死 主人将起诉楼上所有住户

时间:2019-08-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宠物医院的诊断报告。(文女士提供)楼上扔下的鹅卵石,有拳头般大小。

  都市新闻记者 田儒森 陈龙 欧阳蔚华 实习生冉紫洵 摄影报道

  “天,又是高空抛物,谁这么缺德?”13日晚上9点过,贵阳市中建华府A区出现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个拳头大小的鹅卵石从高层抛下,正好砸中楼下的一只宠物狗,由于伤势严重,狗狗经抢救无效死亡。

  突发 高空抛物宠物狗被砸死

  吴女士家住中建华府A4栋,13日晚上9点过,她牵着自家的泰迪到A2栋楼下乘凉,没想到,这次出门后,她家的泰迪就再也没能回家了。

  “狗狗太惨了。”回忆起事发一幕,吴女士仍悲伤不已。她说,当时她和邻居在楼下的花坛边聊天,忽然听见身后传来一声闷响,循声望去,只见之前还活泼乱跳的狗狗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接着四肢抽搐,头上鲜血直冒。

  意识到出事后,吴女士赶紧跑到狗狗身边查看,只见在狗狗不远处,一块拳头大的鹅卵石上,沾着斑斑血迹。

  吴女士的女儿小文知道狗狗被砸中后,立即跑下楼,抱着狗狗到宠物医院进行抢救,但遗憾的是,由于狗狗伤势严重,最后还是死了。

  狗狗死了后,小文十分伤心,“狗狗今年11岁,和我们生活了10年,这份感情太深了”,在她伤心之余更多的是后怕。她说,当时母亲和邻居就坐在一旁聊天,还好那块鹅卵石砸偏了,砸中了狗狗,要是砸中人,那该咋办?

  针对此事,文女士通知了物管。

  “事情发生后,业主来我们这边反映情况。我们积极配合并第一时间报了警。”中建华府物管何经理告诉记者,当晚10点半左右,辖区派出所民警来到了现场,随即物管就开始配合进行逐一走访排查,共走访了60多家业主,一直持续到凌晨两点过,但无果。

  何经理表示,其实从今年5月起,物业就广泛的在小区内进行过大量禁止高空抛物的相关宣传,主要通过张贴温馨提示、楼栋大堂张贴宣传海报、宣传横幅、每天在业主群宣传案例等形式展开,并挨家挨户的走访业主,请他们签收温馨提示。截至目前,A区的1200多户居民,已经完成了700多户的走访,但是有些业主签字,有些也没签。

  “等我把狗狗火化后,我要起诉楼上的住户。”文女士说,既然楼上的住户都不承认,她将起诉楼上所有的住户,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据悉,当得知文女士的狗狗被高空抛物砸死后,奈克思特宠物服务基地负责人表示,将免费为狗狗进行火化。

  律师 找不到肇事者可起诉整栋住户

  事实上,由于很多小区未安装探头朝上的监控,因此,在事发后关于索赔一事便成了难题。那么,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田洪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当难以确定责任人时,可能的责任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成为补偿者。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肇事者,所涉事楼层住户都要承担连带的补偿责任。

  不过,法律也规定:虽然受害者在没有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可能涉事的住户,但对于能举证事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的住户,便可免除其责任。

  那么,物业方又是否该为此担责呢?田洪律师说,高空抛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一旦找到始作俑者,物业要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和道德规范,屡劝不改的,物业可以选择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对其作出处罚。

   相关案例

    1、灭火器案

  2019年7月2日16时许,贵阳市太慈桥中铁国际城小区天筑苑1栋,一名10岁的“熊孩子”高空抛物,将一个重8斤的灭火器从7楼抛下,正好砸中1楼业主袁女士的头部,由于伤情严重,袁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肇事孩子的母亲向死者家属道歉,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

   2、酒瓶案

  2004年6月22日中午,都匀市市民罗美抱着仅1岁多的儿子与母亲一道行至都匀小十字糖酒大厦“青蛙店”门前的人行道时,被突然从大厦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中头顶,当场昏迷倒地。经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罗美所受伤害为“头皮裂伤伴失血过多”。

  罗美被砸伤后,无法查清是何人所为,罗美遂将该大厦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该大厦二、三楼被告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住户和两家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了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

   3、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跃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上一篇:当心!高仿微信公众号“钓鱼”诈骗!680元全套代办

下一篇:遛狗要拴绳,这是基本的素质

联系《南方网报》 | 关于《南方网报》
京ICP备09087534号  |   QQ:304765718  |  地址:www..nfwb.net.cn  | 010-86753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