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12月27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政协原副主席邹长新、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寿龄、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曾宪文三起受贿案进行集中宣判,分别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长新有期徒刑十年、梁寿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曾宪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邹长新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邹长新利用其担任灌阳县县长、灌阳县委书记、桂林市象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蒋某、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项目承揽、税费优惠、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9年,邹长新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邹长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被告人邹长新法院认为,被告人邹长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邹长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邹长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邹长新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4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寿龄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梁寿龄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钟山至马江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及拨付、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7年,梁寿龄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01.408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梁寿龄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等人共计790万元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寿龄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用于退赃。 被告人梁寿龄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寿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1.40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梁寿龄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梁寿龄自愿向法院退出的房产及用赃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依法予以追缴。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寿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梁寿龄退出的房产和用受贿款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变价后折抵赃款或者财产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曾宪文受贿案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宪文利用其担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河水电站工程经理部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山至马江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钟山至马江段工程结算工作组组长,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经纪业务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至2016年,曾宪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曾宪文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收受胡某某等人650万元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曾宪文表示愿意将其名下房产用于退赃。 被告人曾宪文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宪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曾宪文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部分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曾宪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查封房产变价后用于折抵退赃款及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他查封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南天一剑 南宁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