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来源: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 2月28日上午,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全程无接触远程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审理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消毒液案件,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2月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对84消毒液的需求激增。被告人王某忍想到可以购入成品84消毒液,用自来水进行勾兑后,分装成小瓶对外出售获利。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王某忍分三次从大连某公司大量购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货车拉回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风村冯家屯的厂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兑、分装,之后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销往大连开发区20号小区以及大连市金州区北乐大市场的多个商铺,销售金额共计51600元,绝大部分勾兑后的消毒液都被不知情的消费者抢购一空。2020年2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查获此案,侦查员在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风村冯家屯的窝点现场查扣用于勾兑的消毒液55桶(25公斤规格)以及已经勾兑尚未销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规格)。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案涉的勾兑消毒液有效氯含量为3.2%(标签标明量为4.5-5.5%),是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玉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国家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案件采取全程无接触的远程庭审模式开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分别通过互联网庭审云平台参与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各项庭审程序,法庭当庭宣判,整个庭审用时4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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