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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星三受贿一审获刑10年半,曾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时间:2020-11-2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韩星三受贿一审获刑10年半,曾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韩星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透露,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韩星三受贿572万元,获刑10年半。

  据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6月17日消息,韩星三被“双开”。经查,韩星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材料供应、设备采购、货物运输、货款拨付、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上述判决书显示,因涉嫌犯受贿罪,韩星三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淄博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今年5月30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博山区看守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至2019年10月,韩星三在担任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材料供应、设备采购、货物运输、货物拨付、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名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2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为掩盖犯罪事实,韩星三曾多次退还贿款。

  2008年3月,韩星三让新泰市宏泰煤炭有限公司、新泰市泰德经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从北京为其购买一套房产,韩某向房产原所有人实际支付了385万元购房款,并支付了5万元过户费用(契税等),该房产落在韩星三之子名下。2008年10月,韩星三支付给韩某150万元购房款。2017年5月,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掩饰收受韩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向韩某退还了240万元购房款。

  2008年10月,韩星三以其子购房为由向潍坊鑫航海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提出用款要求,张某支付给韩星三现金80万元。2017年春节前后,韩星三在得知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掩饰收受张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分两次向张某共退还80万元。

  2016年下半年,韩星三为掩饰收受潍坊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代理商郑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向郑某退还10万元。

  2018年下半年,韩星三为掩饰收受山东国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向于某退还97000元。

  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韩星三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韩星三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但在庭审中无正当理由对部分事实翻供,整体认罪态度一般。

  最终法院认定,韩星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57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将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西区15号楼3层1-202号房产依法处置,所得款中受贿款购房的收益按照受贿款在购房款中的比例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余款扣除五十万元用于抵缴罚金后发还。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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