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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行政乱象叠加多重安全隐患 东莞观音山民企陷系统性维权困局之一

时间:2026-08-13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关应 - 小 + 大

二十余年行政乱象叠加多重安全隐患 东莞观音山民企陷系统性维权困局


作为东莞唯一国家级 4A 民营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运营企业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自 1999 年承包林地、2000年12月被东莞市政府批准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2005 年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资质以来,二十余年间持续遭遇市镇两级多部门乱作为、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权力打压等多重行政侵害。从国家级资质遭推动撤销、总体规划长期停滞,到高压管线、高速隧道、油气管道违规穿园埋下致命安全隐患;从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屡遭行政干预,到园区2000余亩森林被毁违建、私坟长期无人查处,再到企业正常发声、科研合作、经营活动被多方限制。企业多次向地方、省政府和相关部委及中央巡视部门实名举报,但属地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出具的答复普遍回避核心事实、全盘推诿责任,各类历史遗留矛盾、复合型安全风险、巨额经营损失始终无实质化解渠道。近期,企业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恳请上级统筹督办,纠正违法行政、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护航民营文旅企业合法经营。

让我们以时间为竖轴,事件为横轴,抽丝剥茧,将二十多年违法乱纪的真相,还原呈现给读者和社会,深刻揭示东莞当地主要官员刘志庚等人的恶行及十年后“刘毒”至今不散的影响,再次强调依法施政的重要性:
(一)资质与规划遭刻意阻滞,企业发展根基持续动摇
1.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被恶意阻挠、被诬告侵占林地、推动撤销资质
发生时间:2004年—2024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声明申报程序合法,提交权属合同、专家论证、信访申诉、反对撤销程序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观音山公司未经石新社区同意无权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且公司申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侵占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约281公顷林地,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也不存在要求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许可的情况。
事件事实:首先,观音山公园作为林地的使用权人,有权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依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公司与石新村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作为林地承包经营者与使用者,具备申报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广东省林业局相关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人可直接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无需经市、镇两级政府同意,公司2004年起向东莞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政府报送申报材料请求支持,均被以无先例为由拒绝或未获回应,随后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经审查准予设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审批结果充分证明公司申报行为实体与程序均合法合规。


其次,公司并未占用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的林地,公司与石新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承包范围以门楼、山名等自然地理实体为界,边界指向清晰,石新社区标准地名影像图红线图直观标注承包林地均属石新社区所有,未涉及另外三个社区,2007年公司依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经营面积及地理坐标编制总体规划图并经广东省林业局批复同意,该规划具备行政确认效力,将红线图与总体规划图对比可见,规划图仅有少部分林地超出石新社区红线范围,且公司未在该区域进行任何建设开发与实际占用,不符合侵占的法律特征。

最后,市林业局、樟木头镇政府多次要求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相关拟撤销公示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均违法,国家森林公园获批后,时任东莞市林业局局长多次赴省林业局要求撤销称号,行文拒绝承认资质并鼓动村民上访,2016年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发函要求公司提供权属证明,否则提请撤销资质,2024年10月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公示拟撤销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该公园是东莞市唯一被拟撤销资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国内法律专家论证,该撤销行为程序上未履行告知、听证义务,公示程序不规范,实体上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侵犯公司经营权,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而从方案报送层级倒推,最初提出撤销资质的正是樟木头镇政府与东莞市政府。

而市、镇两级政府长期以来视观音山公园为眼中钉、肉中刺,并非是观音山违法乱纪,只是观音山依法依规依理抗拒市委原书记刘志庚家族的抢夺等恶行,而成为了全东莞官场的“头号敌人”,迎来了长达二十年的权力“围剿”。


事件发展:
(1)1999年11月30日观音山公园与樟木头镇石新村签订50年承包合同;
(2)2004年5月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林业局申报,被以“无先例”理由拒绝;
(3)2004年6月-7月,观音山公园分别向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被以“无先例”理由拒绝;
(4)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设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5)被石新社区、政府污蔑“侵占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的林地”;
(6)2006年起市林业局多次赴省要求撤销称号、鼓动村民上访;
(7)2016年6月21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现已注销)发函《关于请提供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证明材料否则将撤销国家森林公园的函》。

(8)2021年市政府在会议中协商是否保留国家森林公园的称号,若不保留,则政府出面协调省文旅厅、国家文旅部门,保4A资质;
(9)2025年镇政府称未经石新社区同意观音山公园无权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声称观音山公园未经社区同意无权申报,无视林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报;
(2)捏造观音山公园侵占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281公顷林地,无任何权属依据;
(3)市、镇两级不支持、不盖章、不配合,迫使企业向省级申报;
(4)主动上报推动撤销资质,不告知、不听证、不征求意见,报送虚假材料。
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1)《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2)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44号】、《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
后果:国家级资质濒临取消,20年品牌与合法经营基础动摇;经营权、用地、规划、审批全面受限。
2.总体规划修编被恶意阻挠、园区建设全面停滞
发生时间:2017年总规到期至今
观音山公园维权:多次书面申请资料、委托第三方修编、信息公开、诉讼、信访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可独立行使规划修编权,不存在镇政府与市林业局阻挠修编的情况。

事件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修编主体虽为经营管理单位,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属地镇政府依法负有提供基础资料、协调权属核查、配合勘界落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能因企业是修编主体就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自2017年原总体规划到期以来,观音山公司多次启动修编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推进相关事宜,却持续遭到东莞市林业局与樟木头镇政府的阻挠与不作为,公司先后多次书面申请调取石新社区林地承包红线图、经市政府批复的总体规划及红线图等核心基础资料,均被以未查找到、属于过程性信息等理由拒绝,导致修编缺乏必备依据。
2018年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已召开专题协调会,明确要求东莞市林业局协调完成公园落界工作,但该局以四至不清为由拒不配合第三方勘界,而公园四至范围早已由国家林业局与东莞市政府共同确认,所谓四至不清纯属推诿借口;此后公司多次申请勘界配合与权属核查协调,均未得到任何有效回应,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自2017年起至今全面停滞,无法正常推进。镇平安法治办无视上述确凿事实,以企业独立行使修编权为由否认政府部门阻挠与不作为,完全背离客观实际,也未履行依法核查、如实回应的基本职责。
东莞市林业局知法犯法,对观音山公园进行了二十余年的打击报复、罪行累累,完全超越了法治的范畴,其集体长期涉嫌集体犯罪,已不是将来几句检讨所能应付的,国家的法律对他们的违法将不可能“网开一面”。

事件发展:
(1)2003年经市政府批复《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2)2017年总体规划到期,依法必须修编;
(3)2017年至今反复申请红线图、规划图、坐标,均被拒绝;
(4)2018年省林业局要求东莞市林业局完成落界;
(5)2021年政府在会议中承诺2周内免费提供矢量图、地形航拍图、界限图,并且已经部署地图工作,但会后至今未提供;
(6)2023年4月16日观音山公园组织专家学者研讨会结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信息公开;东莞市政府不勘定“四至”,不提供红线范围,不落实具体坐标、桩界,反而把没有“四至”的责任推给观音山公园方面,这是东莞市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及枉法行为;石新社区不配合修编属于违约行为;
(7)2025年镇政府表示“公园独立行使修编权,不存在樟木头镇、市林业局阻挠修编情况”;
(8)2026年3月观音山公园向政府申请审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并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9)修编因无基础资料至今无法启动。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公开声称“无阻挠、企业独立修编”,不配合第三方勘界、不组织社区协调。
(2)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3)拒绝提供红线图、总体规划图、地形图、界线坐标等核心资料;
(4)对于修编的任何事宜均“四至不清、未查找到、过程性信息”为借口恶意推诿。
法律依据:
(1)《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修编主体虽为管理单位,但明确要求修编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相关部门意见”;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后果:所有设施无法合法化、用地无法审批、森林安全管护等无法落地、项目无法推进,公园发展严重受限。
3.行政机关推动上级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资质、欺上瞒下
发生时间:2023—2024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专家论证、申诉、信访、要求停止撤销程序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因土地权属、边界范围等问题无法完成法定程序,市政府仅负责报送方案、不对结果负责,且2023年5月整合优化方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

事件事实: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相关规定,地方政府系方案编制与申报主体,东莞市政府明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于2005年已获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却以历史遗留、边界不清为由,单方面主动报送撤销其自然保护地资质的方案,属于主导申报并错误引导上级决策,并非客观反映情况。
2021年以来,市林业局持续以权属不清为由,拒绝接收公园总规修编材料、不提供矢量数据指导,长期不履行协调落界与资料提供职责,所谓无法通过审核,本质是政府部门自身管理失职与持续不作为所致,并反过来将责任归咎于企业,形成自证其责的不合理逻辑。东莞市政府在涉及公园相关事务中存在明显行政双重标准,在推动撤销资质等对公园不利事项上认为有权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在协助修编、提供红线图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上则认为无权,推诿不作为。
同时,市政府在报送撤销方案前,未开展充分调研、未告知公园、未听取核心利害关系人意见,不排除报送材料中存在歪曲事实、选择性提供信息的情况,直接干扰上级部门判断,致使公园在毫不知情下面临资质被撤销的重大风险,后续公示程序亦存在不规范问题,经公园申诉后相关撤销公示发文被删除,充分证实撤销行为程序与实体均存在违法情形。樟木头镇政府平安法治办以公示无反馈、政府仅负责报送为由推卸责任,完全无视市政府主导推动撤销、不履行属地协调职责、程序违法及刻意转嫁责任的客观事实,其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事件发展:
(1)2023年5月市政府上报方案;
(2)2024年10月15日,《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对外公布,在广东省“不再保留的自然保护地”名单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有1处,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3)2025年3月21日山西林草局在在回复网友朋友咨询时称,“经请示国家林草局,《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由国务院批复,目前还未获批。2024年10月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情况的公示》,不能作为生效依据。”

(4)2025年6月20日第一财经报道,“国家林草局表示,目前该整合优化方案仍未获批”;
(5)2025年6月23日东莞市发布《关于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的公示》,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的有关要求,在2024年国家联审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基础上,组织开展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工作,形成了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

(6)2025年6月24日观音山公园在国家林草局官方网站上检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函》及其附件1《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规则》,均显示“搜索无结果”。

(7)2025年6月24日东莞市林业局在官网一年前的信息位置中发布《关于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的公示》;
(8)2025年6月30日观音山公园东莞市林业局发布《关于东莞市自然保护地进一步整合优化成果的公示》已被删除;
(9)企业完全不知情、未被告知、未参与。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市级、镇级主动上报、积极推动撤销;
(2)不告知、不听证、不调研、不征求意见;
(3)报送片面、虚假材料,误导上级机关存疑;
(4)事后推卸责任,称“仅负责报送,未参与公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和第(三)项“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后果:国家级资质濒临取消;造成经营基础危机,近万亩生态林面临失去被庇护的危险。
(二)经营权、财产权屡遭公权力侵害,民企经营持续承压
1.2006年市、镇两级政府发文抢夺经营权与资产
发生时间:2006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书面申诉、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提交政府四份违法文件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樟木头镇政府、东莞市政府不存在公开抢夺公园经营权和财产的情况,相关行为是根据当年政策推动全市一盘棋保护利用。

事件事实:2006年,东莞市政府及樟木头镇政府连续下发四份相关文件,专门成立市、镇两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改变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强行收回民营企业合法持有的经营权,文件内容直接指向变更权属,与保护利用毫无关联。政府在未与观音山公司达成合法协商的前提下,仅提出以价值不足1500万元的旧厂房抵偿公司上亿元投资,补偿标准严重不公,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强制变更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政府所谓全市一盘棋并无合法政策依据,与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相悖,未遵循平等协商、合理补偿、程序正当的法定要求,完全符合以公共利益为旗号实施行政强制抢夺的特征。直至200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下发相关函件,确认市政府、樟木头镇政府擅自要求免收门票、收回管理权的行为与《合同法》及相关森林公园管理规章不符,该系列违法抢夺经营权的行为才暂时停止。

事件发展:
(1)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上报文件《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请求由市政府投入主要资金进行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

(2)2006年11月21日,东莞市政府作出《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批准“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项目设计的收回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用由你镇政府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比例分担”;

(3)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给我单位发文《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要求我单位“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2007年12月26日,观音山公园向樟木头镇政府书面申请希望政府可以取消收购公园,镇政府没有回复;
(5)2007年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向广东省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请调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权属纠纷的函》确认市、镇政府免收门票和收回管理权的行为与法律法规不符;

(6)2008年镇政府复函观音山公园表示暂时终止对于观音山森林公有关问题的商讨;
(7)2021年政府在会议中承认前领导班子刘志庚等人抢夺观音山经营权的事实,并且劝阻观音山维权;
(8)2025年政府拒不承认抢夺经营权的意图。
政府的违法行为:
(1)以“全市一盘棋保护利用”为幌子,实质强夺民企资产;
(2)未协商、未评估、未合法征收,仅以不足1500万旧厂房抵偿超亿元投资;
(3)发文直接要求改变经营主体、接管管理权,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法;
(4)拒不尊重市场主体和合同关系,拒不承认抢夺经营权的事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后果:经营主体曾被架空危机,资产安全受威胁;企业正常经营被全面干扰,陷入生存危机,森林管护工作被严重干扰。现因抢夺不成而被政府刁难、报复性执法事件频发。
2.2007年借“全市公园免票”政策,强行将民营景区纳入免票范围,突破政策适用边界,掐断公园核心门票收入且未提供任何补偿
发生时间:2007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持续申诉政策适用错误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相关行为系为推动生态惠民、不存在恶意干预经营,该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件事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民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景区,门票价格依法依规经物价部门核准,属于企业合法经营收益,是自费维持公园日常管护、生态建设和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东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长期以公益林、生态保护等名义,反复要求景区免收门票或大幅降低票价,多次通过行政指令、会议要求等方式强制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并非出于正常惠民政策引导,而是变相削弱企业经营能力、挤压生存空间。相关部门在未给予任何合理补偿、克扣全部护林补贴、未承担相应生态管护成本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企业放弃合法门票收益,实质是利用行政权力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与经营自主权,违背了市场化经营原则和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也与国家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经营的政策精神相悖,所谓生态惠民仅是掩盖行政干预、打压企业经营的借口。

事件发展:
(1)2000-2006年政府曾多次核准门票从2元提升至45元;
(2)2006年抢夺经营权失败;
(3)2007年立即出台全市公园免票政策,强行将民营观音山纳入;
(4)2007年2月1日,市政府在没有征求我单位意见,也没有任何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全然不考虑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民营性质,就下发了文件《关于公园免收门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违法要求我单位自2月10日起停止收取门票,向游客免费开放。;
(5)2007年4月16日,在各方关注下,东莞市政府才被迫允许观音山公园临时恢复收取门票;

(6)至今政府对观音山公园价格政策持续执行至今,观音山公园不得依成本提高而变更价格。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声称是统一公共政策,无视公园为民营;
(2)拒绝依法补偿,直接切断企业80%-90%核心收入;
(3)以行政命令剥夺定价权与收益权,报复企业。
后果: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员工工资、森林防火、设施维护、生态养护经费紧张。
3.2009年强行放空公园感恩湖山塘蓄水,未履行催告、听证程序,导致公园部分运营瘫痪,造成巨额损失
发生时间:2009年
观音山公园维权:申诉程序违法、强调消防、生活、生态用水刚需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感恩湖山塘属于违法建设且存在安全隐患,需强行放空蓄水。

事件事实:感恩湖的前身是公园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天然小型山塘,并非观音山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是为满足景区生活用水、消防安全用水及生态维护用水的刚需,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运营与森林防火的法定要求,且未改变原有自然形态、未破坏周边生态。原东莞市水利局在未提供全面科学检测数据与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认定山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缺乏事实依据,而公园多年运营中该山塘从未发生安全事故,足以证明隐患一说不成立。樟木头镇政府在未履行书面催告、未听取企业陈述申辩的前提下,直接强行放干山塘蓄水,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正当程序,又违背比例原则,即便存在轻微隐患,也应采取增设安全设施、限制蓄水量等温和措施,而非一刀切断水。该行为直接导致景区停水、运营与消防全面瘫痪,造成巨额经营损失,与此前抢夺经营权、强制免票、国庆禁行等极端手段一脉相承,本质是利用行政权力刻意打压民营企业、威胁公园生存发展的违法行为。

事件发展:
(1)感恩湖为天然山塘加固,用于消防、生活、灌溉;
(2)2009年,樟木头镇镇委委员黄育辉受委派到我单位,说镇政府认为感恩水库是违法的,必须拆掉,强行放干了水库的水;
(3)水库被放干后,观音寺内的和尚们没水喝,公园内数个洗手间也没水冲,每天只能用车拉水上山;
(4)后跟水利局沟通,派专家到现场查看,认定水库不是违法的,经过多方争取,两三个月后才允许慢慢蓄水。
政府的违法行为:
(1)以“违法建设、安全隐患”为借口,实施极端行政强制;
(2)不做科学评估、不听陈述申辩、不采取温和整改措施;
(3)一刀切放水,直接切断公园生存水源。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后果:消防无水、生活停水、生态缺水;园区基本运营停摆,安全风险极高。自行安排运水上山产生大量花费。
4.2010年樟木头镇政府操控石新社区起诉公园解除承包合同,将诉讼作为抢夺经营权的手段,并非社区自发行为
发生时间:2009-2010年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石新社区起诉公园属于社区自发行为、无政府鼓动。

事件事实:2009年4月8日,樟木头镇政府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明确决定由石新社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解除承包合同,并以镇政府名义向国家审批部门反映公园所谓非法占地问题,该会议记录直接证实诉讼由镇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推进,并非社区自主意愿。从时间线与行为逻辑来看,2006年起市、镇两级政府便试图强行收回公园经营权,在行政手段受阻后,转而操控基层社区起诉,石新社区此前长期认可承包合同与公园经营,直至镇政府作出专项决策后才突然提起诉讼,态度转变完全依附于政府行政指令。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亦印证,1999年至2010年间社区与镇政府均对公园经营无异议,进一步说明此次诉讼是政府为实现经营权抢夺而精心策划的延续性手段,平安法治办的答复刻意隐瞒政府操控诉讼、转嫁责任的核心事实。
事件发展:
(1)2009年4月,镇党政班子会议明确决定:由石新社区起诉解除合同;
(2)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起诉黄淦波及观音山公园,请求解除《联合开发合同》及《协议书》,判决黄淦波、观音山公园返还观音山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观光旅游设施及经营权;
(3)2014年3月30日终审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确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4)2021年政府承认石新社区受背后力量操纵,长期对抗、不配合,并承诺必要时由政府出具文件替代社区签字;
(5)2025年拒不承认其操控社区起诉观音山公园,仍然自说自话以“保护”为名,否认进行实际抢夺。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幕后主导、策划、安排社区起诉;
(2)公开声称“社区自发行为”,掩盖行政操控事实;
(3)以民事诉讼掩盖行政夺权目的。
后果:观音山公园经营根基被动摇,与社区的合作关系被严重破坏;经营权再次面临被剥夺;企业陷入长期诉讼中。
(三)生态监管双重标准,毁林、违建、私坟长期无人根治
过去20余年至今,发生的破坏生态的事件有:村民个人毁林种植经济作物、违建别墅、违建工程、修建坟墓、公园门内违建建筑达70多座等行为。据观音山公园统计的实际数据显示,自2024年至今,观音山公园针对园区各类历史和新增毁林行为累计投诉维权多达86次,但维权收效甚微。
1.毁林2000亩举报不查处、历史毁林660亩不复绿
发生时间:2010年确认660亩毁林,至今未复绿;2019—2020年举报毁林2000亩不查处
观音山公园维权:三次书面举报、提交评估报告、现场取证、要求退果还林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称毁林2000亩事件已调查处理完毕。

事件事实:实质是林业部门长期不作为、敷衍核查、纵容毁林状态持续。自2003年起,观音山公园多次举报公园内存在大面积毁林开荒、违建占地、砍伐林木等行为,累计被毁林地面积近2000亩,其中1999至2000年村民抢种毁林660亩已由樟木头镇农办2010年书面确认,观音山公园后续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被毁林木面积达1122.7亩,价值超535万元,证据确凿。但东莞市林业局多年来始终消极履职,多次以未发现砍伐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为由驳回举报,不开展现场勘验、不委托专业检测、不调取监控与笔录,不进行航拍图的年份对比,仅简单书面回复了事,甚至将调查责任转嫁给社区,以无人自认草草结案。更为严重的是,市林业局错误解读行政处罚法追诉条款,无视毁林种果属于持续违法状态,对已查实的660亩毁林区域不督促退果还林,导致该地块至今仍为荔枝林、森林植被未恢复,同时对核心景区内毁林建别墅、非法占地等行为查处不力,仅拆除少量附属设施,主体违建与被毁林地长期未整改,此等行为明显属于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平安法治办以已调查处理为由掩盖监管失职,完全无视持续存在的生态破坏与部门不作为事实,其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十余年来,二千多亩原始次森林,放在哪个角度讲都是违法犯罪,而东莞市林业局等部门竟是这等罪行的长期保护网,惊掉全体国人的“大牙”,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翻盘的日子将不会太远。

事件发展:
(1)1999年社区居民误认为种植果树有赔偿,于是在森林中抢种果树;
(2)2010年镇政府确认毁林种果660亩;
(3)2020年11月18日观音山公园到达“七星围”拍摄砍伐现场照片14张;
(4)2019—2020年多次举报多处毁林,均被回复“未发现”;

(5)2020年11月20日报案时仍然继续存在和发生违法开荒、种蔬菜、种果树、建房等违法行为;
(6)2020年11月20日观音山公园报案后,东莞市林业局应当再次进行依法调查和处理;
(7)2021年政府承认毁林情况,并承诺严格管控;
(8)2023年观音山公园请求“退果还林”,市林业局以“无毁林行为”驳回;
(9)2023年9月18日观音山公园报案举报毁林行为;
(10)2024年3月27日,我单位又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并提交了2020年11月19日即向东莞市林业局报案的前一天在毁林开垦现场所拍摄一组照片;
(11)2024年7月29日东莞市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我单位监督申请的决定;

(12)2025年镇政府不承认市林业局不作为;
(13)至今16年,未退果还林、未恢复植被政府仍拒不履行监督还林的职责。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对毁林举报视而不见、简单驳回、敷衍结案;
(2)错误解读行政处罚法,对持续状态违法不追责;
(3)不督促复绿、不修复生态、不履行监管职责;
(4)东莞市林业局并没有自己依法查找违法行为人,而是让石新社区去找,而石新社区也只是在位于半山腰处的毁林现场立了一块让违法行为人7日内联系社区的告示牌;
(5)以“无新毁林”掩盖“毁林种果”,放任生态持续受损。
后果:毁林行为持续发生;660亩林地至今未恢复;另外的1000多亩森林被毁至今不予查处;生态得不到保护。

2.大面积毁林违建别墅不查处
发生时间:2009年至今
观音山公园维权:委托第三方评估、持续举报、诉讼、要求拆除复绿
2025年政府对巡视组举报的答复:樟木头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处理意见书》中称违建别墅问题已有公正判决、已妥善处理。
事件事实:公园核心景区内存在多宗严重违建别墅,包括原石新村书记蔡树生违规毁林近6亩建设的别墅,以及香港居民余某、潘某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骗取证件所建的“名门”“颐雅山房”别墅,均存在少批多建、非法占地、破坏森林植被等问题,其中香港居民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得取得农村宅基地,相关用地与规划证件属欺骗手段获取,本应全部撤销并拆除违建。但相关部门长期不作为,仅对附属设施进行少量拆除,对主体违建与超占面积长期搁置,以“影响主体安全”为由暂保留,至今六年未实质处置,被毁林地亦未恢复植被。观音山公园多年持续举报,却遭遇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与樟木头镇政府相互推诿职责,历经多轮诉讼仍无法确定有效查处主体,法院裁判出现法律适用错误、回避户籍违法事实等问题,平安法治办以已有判决为由掩盖部门推诿、监管失职、违建长期存续的真相,完全未履行依法查处、恢复生态的法定职责。
事件发展:
(1)1996年12月15日香港籍人潘宝燕以港币35万元整非法购买土地;
(2)1997年2月由潘宝燕向土地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东莞市国土局进行审批,1997年,该宗地取得用地手续批准面积120平方米。另外潘某某子女四人分别也是120平方米;实际建成占地1934平米;

港籍人士潘宝燕别墅“颐雅山房”

(3)2005年1月14日香港籍人余兴和妻子罗美兰向蔡远胜、黄佩云夫妻非法购买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飞云山两块面积均为140平方住宅土地;
(4)2009年12月于兴和罗美兰实际建成别墅占地1992平米,砍伐1.5亩树林;

港籍人士余兴别墅“名门”

(5)2009年社区书记蔡树生违建别墅、毁林近6亩;

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毁林违建并造成水土流失

(6)数十人未经合法审批,在石新社区书记蔡树生等人的支持下非法建房,少批多建超万平方米;
(7)2017年8月3日判决(2017)粤19民终901号明确载明:“在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前,潘宝燕等五人为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法院对别墅来源是否违法和违建的问题并未作出确认;
(8)2020年5月20日对市自然资源局向我公司复函(东自然资(执法10)函[2020]10号复函)确认:“经查,余兴、罗美兰、潘宝燕及其四个子女等七人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樟木头镇“两违”工作小组已于2019年8月实施强制拆除行动,除影响业主合法主体建筑物安全的部分,暂时保留,由樟木头镇政府进一步研究处理外,其余超批准使用的硬底化水泥地、凉亭、围墙等建(构)筑物已强制拆除。”确认潘宝燕等人少批多建;

(9)2020年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樟木头分局经过核查认定,余兴、罗美兰的别墅用地属于农用林地;
(10)2021年政府承认别墅违建,并承诺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控;
(11)2023年5月8日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举报余兴、潘宝燕2户违建别墅的材料;
(12)2023年5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出东自然资信[2023]84号告知书:别墅方有土地使用证,少批多建是镇政府职责;

(13)2023年10月30日(2023)粤1971行初1261号判决:非法占用和少批多建问题属于镇政府职责;
(14)2024年8月26日(2023)粤19行终1404号判决:维持一审裁定,观音山公园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15)2024年12月10日(2024)粤19行终849号判决:属于市自然资源局职责,不属于镇政府权限范围;
(16)公园内部违建别墅累计7栋;
(17)2025年7月31日东莞市林业局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信访事项属已有处理办结”为由,依据已废止的信访相关条例决定不予受理;
(18)2025年11月6日,东莞中院作出《告知书》,以东莞市林业局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对观音山公园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案涉复议决定亦无实际影响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直接退回起诉材料;
(19)2025年11月20日观音山公园再次提交起诉材料,明确坚持起诉并要求东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
(20)2025年11月26日再次收到东莞中院的《告知书》,该院不仅未纠正错误,反而重复此前理由,再次直接退回材料,拒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1)观音山公园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投诉,反映东莞中院的程序违法行为;
(22)2026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投诉材料转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3)2026年1月15日,广东省高院于次日便将材料转至东莞中院;
(24)2026年2月6日,东莞中院仅以一条短信简单答复观音山公园,称“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工作人员此前已向你详细释明”,既未对投诉事项作出实质性调查,也未依法作出任何法律文书,继续拒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5)多次举报,政府仅拆附属建筑、不拆主体、不复绿。
政府的违法行为:
(1)声称“无大面积毁林、已妥善处理”,无视专业司法评估报告;
(2)对企业零容忍、顶格处罚、快速强拆;
(3)对官员、外来人员违建包庇纵容、长期不处理;
(4)不撤销违法证件、不追究非法买卖土地责任。
法律依据:
(1)《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实施)规定,《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公布实施)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其批准文件和证件无效。
(2)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4日废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查报批手续时,应先书面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须征得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罚款;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征用、占用林地;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1992年6月8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的上述两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
(4)1988年6月13日印发的《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改为非林业用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 元至 15 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批准文件占用、征用林地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二) 违法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已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5)1992年1月1日施行的《林业部关于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需征用集体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未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载明理由,而是直接退回材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在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属于典型的“有案不立、拒不答复”;
(8)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后果:生态被持续严重破坏;执法双重标准赤裸裸;公园维权无门,公平正义完全丧失。
3.王某辉在观音山森林公园毁林种果
发生时间:2023年5月
观音山公园维权:现场巡查发现、拍照录像取证、书面报案、行政诉讼追责、要求依法测算毁林蓄积、追究违法责任及监管失职责任
2025—2026年政府及林业部门答复:以案卷已办结、已行政处罚为由敷衍了事,回避调查程序违法、蓄积量虚假测算、刻意隐瞒处罚决定、拒不送达处罚文书等实质问题,变相包庇违法行为人王某辉。
事件事实:2023年5月21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在园区吉祥商铺左下侧山腰位置,发现王某辉擅自侵占森林公园生态林地,大肆砍伐原生林木、环剥树干致死林木,并违规开垦林地种植荔枝树苗,实施毁林种果违法行为。
现场实际损毁林地约五六百平方米,被砍伐林木从幼树至成材大树共计百余棵,其中胸径达碗口粗成材林木20余棵;另有3株大树被人为环剥根部树皮,直接造成林木枯死、生态永久性破坏。现场被清理林地已定植多棵荔枝树苗,属于典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无证砍伐林木、毁林开垦种果的违法行为。
观音山公园发现违法现场后,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固定证据,随即向东莞市林业局书面报案,提交全部影像资料及现场情况说明,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现场勘验、实测毁林蓄积、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人、责令退果还林、修复受损生态。
后续通过行政诉讼调取案卷材料查明:东莞市林业局并未开展真实、细致的现场调查,未对当事人王某辉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无合法勘验笔录、无实地蓄积测量记录;对外回复所称毁林蓄积3.4立方米,并非现场实测得出,仅为部门单方主观推算数据,与现场实际毁林数量、林地破坏面积严重不符,案件基础事实认定虚假、证据缺失。
更严重的是:东莞市林业局2023年6月19日已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却在2023年6月29日向观音山公园的正式复函中刻意隐瞒已处罚事实,欺骗观音山公园称正在调查处理、后续依法处罚,存在明显虚假答复、刻意瞒报情形。且时至今日,东莞市林业局从未向利害关系人即观音山公园送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诉讼中亦拒不完整提供案件处罚文书及案卷材料,刻意遮掩程序违法和包庇纵容事实。
事件发展
(1)2023年5月21日:公园巡查发现王某辉毁林砍树、环剥林木、开垦林地种植荔枝苗,现场固定照片、视频证据;
(2)2023年5月下旬:观音山公园向东莞市林业局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及现场影像证据,请求立案查处;
(3)2023年6月19日:东莞市林业局已私下对王某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未送达观音山公园;
(4)2023年6月29日:东莞市林业局出具书面复函,谎称已详细现场调查、认定毁林蓄积3.4立方米、正在立案处理,刻意隐瞒早已作出处罚的事实;
(5)后续阶段:观音山公园发起行政诉讼申请调卷,查实林业局无调查笔录、无实地勘验、蓄积量为推算造假、程序严重违法;
(6)至今现状:违法林地未复绿、未退果还林,东莞市林业局拒不送达处罚决定书、不纠正错误认定、不重新实地勘测定损,长期敷衍履职、包庇违法行为。
东莞市林业局违法行为:
(1)虚假履职、虚构调查事实,谎称开展详细现场核查,实际未做调查笔录、无合法勘验取证流程;
(2)毁林蓄积3.4立方米为单方主观推算,未实地勘测、未委托专业机构测算,案件核心事实认定无合法依据;
(3)程序刻意倒置、隐瞒行政行为,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却向后序复函中隐瞒事实,对利害关系人虚假答复;
(4)漠视企业知情权、救济权,长期拒不向观音山公园出具、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中隐匿案件关键文书;
(5)对毁林种果持续性违法行为监管缺位,未责令当事人退果还林、未组织生态修复,放任林地生态持续受损;
(6)适用程序敷衍草率,违反林业行政处罚法定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擅自砍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检查勘验、核查损毁林木及林地情况、依法立案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查处林业违法案件必须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调查笔录,对违法场所、林地林木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执法取证须全面客观、以实地勘验测量为定案依据,禁止仅凭主观推算、估测方式认定林木蓄积与违法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获取案件查处流程、处理结果及行政处罚相关文书,行政机关应当依规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后果:国家级森林公园原生林木被砍伐、大树被环剥致死,局部林地生态破碎、植被损毁,造成不可逆生态破坏;毁林种果现状长期存续,未退果还林、未复绿修复,森林资源保护底线被突破;林业监管部门执法程序形同虚设,主观定案、虚假测算、瞒报处罚,执法公信力严重受损;观音山公园作为森林公园管理主体,合法经营权、生态管护权、知情权、救济权被长期侵害,正常管护工作受阻;形成负面示范效应,纵容个人私自进山毁林开垦、占林种果,加剧园区森林生态保护压力。
4.多人违法毁林修建多座豪华坟墓
发生时间:2021 年起集中出现,逐年新增扩建,违法违建行为持续至今
观音山公园维权:日常全域巡查排查、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多轮书面举报投诉、递交违建坟墓清理处置申请、提起行政履职追责、要求依法核定违建坟墓占地面积与林地损毁面积、严肃追究违建当事人违法责任,同时追责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失职、履职不力责任
2025—2026年属地政府及林业、民政部门答复:仅以日常巡查劝导、已口头警告、简易登记报备为由搪塞回应,刻意回避违规侵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破坏生态植被、违规土葬建坟、长期纵容违建扩建等核心问题,拒不启动依法拆除清迁流程,变相纵容包庇违规建坟违法行为。
事件事实:自2021年开始,大量人员无视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管理规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私自潜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境内多处山林腹地,肆意侵占国有生态公益林地,擅自铲除地表原生植被、开挖山体土方、平整林地地块,违规修建新式坟墓、翻新扩建老旧私坟,部分违建坟墓还配套修建祭祀平台、通行小路、挡土护坡等附属设施,大肆破坏山林原貌。
涉案违建坟墓零散分布于园区多处山林区域,遍布山腰、林间、水源周边等生态敏感地带,累计违规侵占生态林地面积范围广,开挖山体造成大面积植被损毁、土层裸露、水土严重流失;大量坟墓集中扎堆修建,彻底改变林地原有使用性质,严重破坏森林公园整体生态格局与自然景观风貌,同时违规土葬行为还造成山林环境污染、防火隐患急剧攀升,极易引发山林火灾,严重威胁园区森林资源与全域生态安全。此类行为属于典型非法侵占国有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规私建坟墓、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多重违法行为。
观音山公园管护人员发现大规模违规建坟乱象后,第一时间抵达各违建点位拍摄实景照片、录制现场视频完整固定违法证据,先后多次向属地民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政府递交书面举报材料、违建坟墓明细清单与全套现场取证资料,正式提交清坟整改申请,恳请主管部门依法实地核查丈量违规占地范围、核定林地损毁面积、立案查处违建当事人、依法强制拆除清理全部违规坟墓、恢复林地原有植被与生态原貌。
后续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履职诉讼调取相关处置材料查实:属地相关主管部门从未开展全覆盖实地摸排核查,未逐一对违建坟墓完成现场丈量确权、未制作正规现场勘验笔录、未对违规建坟相关责任人开展询问约谈并制作调查笔录,无完整规范的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卷宗;对外口头及书面回复中所称已管控劝导、完成基础排查均为不实表述,未依法依规出具正式查处意见,未精准核定实际侵占林地面积与生态破坏程度,案件事实核查流于形式,无完整合法执法取证流程,违法事实认定缺乏实质有效依据。
问题愈发严重的是:相关主管部门早已发现园区内大规模违规建坟乱象,却长期拖延不作为,既不依法下达限期拆除清理整改文书,也未及时向作为园区合法管护主体的观音山公园通报正式处置方案与查处进展;面对观音山公园多次正式举报与合理维权诉求,始终以协调处理、暂缓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拖延推诿,刻意拖延履职进度,隐瞒不作为、慢作为事实,至今未向观音山公园送达任何针对违建坟墓的正式处置文书、整改通知及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刻意掩盖监管缺位、执法宽松、纵容违建的实际情况。
事件发展
(1)2021年起:园区巡查人员陆续发现外来人员进山开挖林地、私自动工修建坟墓,第一时间现场取证留存影像资料;
(2)2021年至2024年期间:违建坟墓数量逐年激增,原有旧坟大肆翻新扩建,新增私坟遍布多处山林,观音山公园多次口头劝阻并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3)2024年:观音山公园集中梳理全部违建点位、统计数量与损毁情况,正式向林业、民政、属地政府多部门联合递交清坟整治书面申请,请求联合执法整治;
(4)相关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后,仅作简单登记,未开展实地全面核查,未启动立案查处与强制清退程序,对外谎称正在统筹协调处置;
(5)至今现状:园区内所有违规违建坟墓依旧原地留存,未拆除、未迁移、未平整复绿,被开挖破坏的林地未完成生态修复,相关主管部门依旧拒不履职整改、不依法开展联合清坟行动,长期消极履职纵容违法行为持续蔓延。
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
(1)履职流于形式,虚构巡查管控事实,对外宣称常态化巡查管控,实际未完成全域实地摸排、无正规现场核查勘验流程;
(2)违法事实核查流于表面,未实地精准丈量违规建坟侵占林地面积、未科学核定生态损毁程度,无专业测算依据,核心违法事实认定缺乏合法性;
(3)执法处置严重滞后,刻意拖延履职时间,发现长期大规模违规建坟行为后,迟迟不启动立案、约谈、处罚、拆除全流程执法程序;
(4)漠视园区管护方合法诉求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长期不通报处置进度、不下达正式整改文书、不依法公开处置结果,隐匿执法处置相关材料;
(5)生态监管与殡葬管控双重缺位,未责令违建责任人自行迁坟拆除、平整土地、恢复植被,放任林地破坏、山体开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持续恶化;
(6)违反林业执法流程、殡葬管理执法规范、行政履职相关条例,处置方式敷衍随意,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违建坟墓整治清理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明令禁止擅自开垦林地、开挖山体、毁坏林地植被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针对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山林植被等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实地勘验核查损毁范围,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理违建构筑物、恢复林地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查处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类违法案件,必须约谈询问违法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赴违法现场完成实地勘验并出具正规勘验笔录,所有违法占地、植被损毁数据必须以实地实测结果为定案依据,严禁口头估算、主观判定。
(3)《殡葬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等禁葬区域修建坟墓,严禁违规土葬、私建乱建坟墓,属地民政部门依法负有排查整治、强制迁移拆除违规坟墓的法定职责。
后果:国家级森林公园大面积原生林地遭到开挖损毁,山体植被被铲除破坏,造成持续性水土流失、山林生态碎片化,原生自然生态环境遭受长期性不可逆损害;园区违规私坟泛滥,严重损毁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景观形象;山林区域坟墓扎堆还大幅提升野外用火、祭祀用火引发森林大火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全域森林防火安全;相关主管部门长期消极履职、执法不严、纵容违建,观音山公园权利持续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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