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来源:新世纪评级 原标题:【信用评论】新《证券法》施行有利于信用评级三大功能的发挥 摘要: 随着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债券市场法治制度得以完善,信用评级的缓解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等三大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发挥。在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需通过持续提升评级质量、建立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信用评级功能的发挥。 2020年3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修改要点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有着积极影响。 一、新《证券法》的修订要点 (一)推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注册制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证监会和发改委分别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司债公开发行以及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随后沪深交易所、中债登分别发布相关业务安排,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规则变化。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是中国债券市场法制化、市场化发展的又一里程碑。 在注册制推行的同时,新《证券法》删去“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发行要求规定。整体来看,新《证券法》简化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发行流程,放宽了发行范围,监管重心从前端后移,使得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容。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只有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合理利益的情况下,市场化程度高的债券市场才能平稳顺利运行。新《证券法》下监管机构减少了对具体业务的审核,将价值发现功能归还给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显得更为重要,新《证券法》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章节和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证券法》加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信息披露方面,新《证券法》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了相关强制披露事项,增加了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相关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压实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介机构需要为自身树立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角色,也要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平、诚信的市场风气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新《证券法》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同时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此外,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对证券服务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则,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二、新《证券法》的施行对发挥信用评级功能的作用 对信用评级机构来说,此次新《证券法》的施行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缓解信息不对称、揭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的三大功能;同时,信用评级机构需持续提升评级质量、建立公信力,才能顺应新《证券法》的要求,从而进一步促进信用评级三大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新《证券法》有利于信用评级功能的发挥 缓减信息不对称方面,一般情况下,债券发行主体掌握着自身所有的信用信息,远远多于投资者,发行主体可能通过隐藏信息、隐藏行为的方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此时,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专业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并提供更多的信息和专业判断,从而起到缓减信息不对称性的作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强调了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是发行人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报告中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按照既定要求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实现信用评级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功能。 揭示信用风险方面,信用风险作为市场各方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评级机构通过搜集并加工信息,形成相应的评级报告,并以简单的符号表示信用风险大小,以揭示投资者所面临的包括财务、经营和环境等方面带来的信用风险大小。新《证券法》简化了债券发行流程,放宽了债券发行条件,将价值发现功能归还市场,更能凸显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功能,投资者通过债券的信用评级,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在企业信用发生变化的时候,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的信用评级还能及时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风险。 在信用评级缓减信息不对称和揭示信用风险的同时,信用评级降低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分析的成本和费用,降低了发行主体寻找投资人并进行谈判的成本和费用,从而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新《证券法》下债券市场流程简化、市场化程度更高,投资者将更依赖信用评级所提供的信息,选择那些符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债券进行投资,优质、高效的信用评级将推动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 (二)新《证券法》将促进信用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质量、建立公信力 新《证券法》的施行提高了债券市场法制化和市场化的程度,提升了债券市场的发行效率,债券市场将进一步扩容,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拓展带来生机,同时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重视使得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有所凸显,市场地位有所提高。而新《证券法》进一步压实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内控制度等都带来挑战。 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债券市场稳步增长的带动下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机构间竞争加剧、对高风险企业预警不足、评级业务操作不规范、公信力遭到市场质疑等一系列问题。同时,2017年以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2019年初外资评级机构已正式进入我国评级市场开展业务。监管方面,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依法从严监管、与国际监管相接轨的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2019年11月下旬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框架,而且在细则方面与国际监管接轨,加大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罚力度,有利于规范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促进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此次新《证券法》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促进评级机构持续提升评级质量、建立市场公信力,从而进一步实现信用评级功能的充分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积累时间、经验,通过对不同主体的评级和分析,并经过时间的验证,改善评级方法、完善评级模型、积累评级经验、培养评级人才并保持评级技术的传承,才能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公信力和声誉度,更好地在债券市场中实现信用评级应有的功能。 作者 新世纪评级研发部 陈文沛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李铁民 |